1.请结合实际的经验,简要说明【罗3:19】中“律法以下”是什么意思?

答:【罗3:19】中“律法以下”包含三方面的意义:

(1)是指所有的人出生下来、在世上生活,都共同面临着一个问题,即“死亡宣告”。因为所有的人都带着堕落之后的人性出生了,所以,所有的人从出生之日起,就都面临着死亡宣告。也就是说,都在律法的判决之下生活着,都在被律法判了死刑的宣告中生活着,都不得不面临着生、老、病、死的状况。这与堕落的人性本身有关系。

(加4:4-5,“及至时候满足,上帝就差遣他的儿子,为女子所生,且生在律法以下,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,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。

《信息选粹》卷三,第19章,“基督在地上的生活中养成了完美的品格,完全顺从祂天父的诫命。祂虽然取了人的样式降世,生在律法之下,向人类表明祂愿意担当他们的疾病、忧伤和罪愆,但祂并没有犯罪。祂对法利赛人说:‘你们中间谁能指证我有罪呢’(约8:46)?祂身上没有一点罪污。祂站在世人的面前,作上帝无玷污的羔羊。

《1888资料集》第42章,“祂来不是要消灭律法。因为祂说:‘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,都要成全’(太5:18)。因而律法今日还在。是的,连一点一画也没有废去,人人都在律法之下。这就是我们今日所处的位置。若有人反对律法,就是被上帝定罪的人,因为我们并没有被撇在不确定之中。”)

(2)也是指那些愿意、并且能够顺从上帝律法的人,处在顺从上帝律法的状态之中。对于那些愿意遵守律法的人,他正处在律法的引导和约束之下,正在遵守律法的自由和喜乐之中。

(《崇高的恩召》5月11日,“上帝──宇宙的大统治者──使万有皆服在律法之下。微小的花朵和高大的橡树,一粒细沙和浩渺的海洋、日光和星云、风和雨,皆顺服大自然的定律。但人类却被安置于更高律法的管辖之下。他蒙赋予理智俾能了解、蒙赋予良知俾能感悟:上帝伟大道德律法的强有力的要求;这律法说明了他对他儿女所有的期望。

《福山宝训》第3章,“那位宣称自己无意要废掉律法的主,原是人类的创造者,也是律法的颁布者。自然界的万物,自浮游于阳光中的微尘直到太空中的诸世界,莫不处于律法之下。自然界的秩序与和谐,也都有赖于服从这些律法。同样的,也有伟大的公义原则管理着一切具有理智者的生命,而全宇宙的福祉就在乎遵循这些原则。在这个世界尚未受造之前,上帝的律法就已经存在了。天使都受其原则所管束,而为要使地与天得以和谐起见,人也必须服从这神圣的法度。基督曾在伊甸园中,向人类阐明律法的条例,‘那时晨星一同歌唱,神的众子也都欢呼。’(伯38:7)基督在地上的使命并非要废掉律法,乃要借着祂的恩典而使世人转回服从律法的条例。”)

(3)也是指在律法的定罪和审判之下。对于那些不愿意悔改、顺从上帝律法的人,也就是违背上帝旨意的人,律法就会定他为罪。

(《一同在天上》5月17日,“凡遵从上帝旨意的人,今生绝不会度一种艰难痛苦的人生。且再听听基督的话,说:‘这些事我已经对你们说了,是要叫我的喜乐,存在你们心里,并叫你们的喜乐可以满足。’(约15:11) 这是人人有权可得的见证━━因将上帝的圣言据为己有而在心灵中有基督的喜乐,……并将基督向我们所作的要求实践于实际生活之中。相信基督的每一句话,相信他,而以活泼的信心与他合而为一就含有希望的充分保证。人若有了这种经验,他就不再在律法之下,因为律法再也不谴责他的行为了。……”)

2.【罗3:20】中说到“律法本是叫人知罪”,这是在说明律法的功用。请具体说明一下律法的功用是什么?

答:律法本是叫人知罪”,这是在说明律法的功用。律法的功用有两个:

(1)律法使人知罪。律法本身像一面镜子一样,它可以使我们身上的不足和污秽被显露出来,让我们看到我们犯了什么罪。

(雅1:23-25,“因为听道而不行道的,就像人对着镜子看自己本来的面目,看见,走后,随即忘了他的相貌如何。惟有详细察看那全备,使人自由之律法的,并且时常如此,这人既不是听了就忘,乃是实在行出来,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。”)

(2)律法把人引导到基督那里去。虽然律法可以使我们知道我们的罪,但是律法本身这面“镜子”无法使我们洁除身上的污秽,无法解决我们罪的问题,如果要真正解决罪的问题,必须到基督那里去。所以,律法这面“镜子”同时也是在描述一种圣洁无罪的人生,那就是基督的人生。所以,当一个人在圣灵的带领下,被基督的义的属性所吸引的话,就可以来到基督面前,获得因信称义的经验。

(加3:24,“这样,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,引我们到基督那里,使我们因信称义。”)

3.请简要解释一下【罗3:20】中“凡有血气的,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”的含义?并结合【罗3:19-20】的内容,简要说明一下律法的要求是什么?

答:(1)【罗3:20】中“凡有血气的,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”的含义:

凡有血气的”,也就是带着血肉之体的,换句话说,带着堕落人性状态的人。

所以,“凡有血气的,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”,这是在承接以上对“堕落的人性”的描述和认识之后(罗3:10-19),直接而有的进一步的结论。那就是说,带着堕落人性的人,没有一个能靠着自己堕落的人性,在上帝面前可以称义的,即便是我们具有遵守律法的外表,我们也不可能在上帝面前真正的使堕落的人性发生改变,也无法真正从里面、因着上帝的能力而遵守上帝的律法来。

因为律法的功用只是叫人知罪。所以,若是没有上帝义的能力内住在我们里面,我们就无法获得改变,无法成为义。

(2)所以,律法的要求是:第一,律法要求我们遵守;第二,律法对于一个犯罪的人要求定罪和刑罚。

4.请具体说明“律法使人知罪”在实际的方面是如何应用的?或者说“律法使人知罪”具体的经验是什么?

答:“律法使人知罪”在实际经验中的理解是:

(1)律法是在描述耶稣基督的生涯,道德律法(十诫)是在显明耶稣基督义的品格,仪文律法(杀羊献祭的制度)也是在显明耶稣基督义的品格;同时带给我们的是一种义的能力。因为我们的内心被基督的牺牲所感染,就会被激发渴慕效法他,这个时候圣灵义的能力就会加给我们。

(2)所以,当我们看到律法的时候,实际上就是看到了耶稣基督的生涯。基督的生涯就会光照我们,使我们里面的不义和污秽都显露出来,让我们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带着堕落本性的人,堕落的人性使我们所行的、所夸的,都显得毫无价值,在主面前羞愧难当。这样,我们就认识到了自己在主面前实在没有义,离了主,什么都不是,什么都做不了。所以,“律法使人知罪”首先是指律法使我们认识到我们是一个带着堕落人性的人,我们时刻被罪的势力所缠裹着,没有主的帮助,我们马上就要死去

(3)同时,“律法使人知罪”也是让我们因着耶稣基督义的光照,看到自己所犯的罪,以及罪本身的性质。犯罪唯独是得罪了上帝;犯罪使我们杀害了耶稣;犯罪是我们自己随从自己人性的堕落性,自己选择的结果;犯罪带给我的是深深地罪责感,是我心中失去了与主同在的平安和喜乐;犯罪导致的罪的结果将会终生记忆在自己的本性中,就会终生品尝这犯罪的果子;犯罪也带给了别人极大的伤害。总之,“律法使人知罪”其次也是指律法使我们对罪本身的性质有了更透彻、清晰的认识;使我们再也不想去犯罪;使我们想立即从犯罪的罪责感中得到释放,巴不得让主涂抹我们所犯的罪。

(4)当我们具有了以上“知罪”的经验之后,我们也就是具有了“认罪”的经验,当我们这样谦卑认罪的时候,我们所犯的罪就会得到饶恕,我们就会获得一种从罪中得释放的经历;同时,主恩典的能力——圣灵义的能力就会加给我们,使我们获得可以胜过肉体本性堕落性的能力。

这就是“律法使人知罪”在实际的方面的应用,或者是应有的经验。

5.请简要说明【罗3:21】经文所包含的实际经验是什么?并具体说明律法与耶稣的关系是什么?

答:罗3:21,“但如今,上帝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,有律法和先知为证。

(1)【罗3:21】经文所包含的实际经验:

通过以上20节的论述,使我们认识到了我们自身人性的现实性质,也认识到了罪的性质,也认识到了律法的功用。这个时候,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?就有了21节的内容。21节是在以上经验的基础之上,进一步让人认识到上帝恩典的义的能力。

以上已经说到了,虽然律法是在描述或者是显明一种“上帝的义”——义的品格,但是在律法以外才会有上帝义的能力显明出来。当然,上帝义的品格的活的版本也是在律法以外、在耶稣身上显明出来了,但是,承接以上的叙述可以知道,这里主要是在强调上帝改变人性的能力,不是来自于自身,也不是来自于律法,而是来自于上帝的义的能力。

所以,本节经文所包含的实际经验是:

当我们因律法而有了“知罪”的经验之后,我们就有了谦卑的经验,上帝就来饶恕我们,同时将上帝圣灵的义的能力赐给我们。这就是“上帝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”的经验。可以说,当我们认识自己和基督的时候,当我们谦卑的时候,上帝的能力立即就会显明出来了,从哪里呢?从外面,从天上。

(2)律法与耶稣的关系:

仪文律法是预表,杀羊献祭是预表耶稣的生涯,耶稣是实体,仪文律法是在指向耶稣的生涯,指向耶稣的饶恕、耶稣的慈爱。

道德律法不是预表,它是一种描述,它是对耶稣义的品格的描述,也可以说是对将要来的耶稣所作的一种保证。

耶稣就成了两种律法的实体。当我们在耶稣那里看到仪文律法的实体的时候,我们看到上帝饶恕的保证;当我们在耶稣身上看到道德律法的实体的时候,我们看到一个圣洁的义。所以这两种律法结合在耶稣身上,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耶稣的形像。

道德律法使人知罪,同时也把人引向耶稣基督;同样,仪文律法也是使人知罪,同时也把人引向耶稣基督。所以,除了以上的关系之外,两种律法都将人引向律法以外的“上帝的义”的能力。

6.请结合实际的经验,简要说明【罗3:22】经文的含义和实际经验是什么?

答:罗3:22,“就是上帝的义,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,并没有分别。

【罗3:22】经文的含义和实际经验是:

22节是在以上的基础之上,进一步叙述如何获得“上帝的义”的经验。以上认识了自己人性的软弱和堕落性质,也认识到了罪本身的性质,也认识到了律法的性质,也具有了律法使人“知罪”的经验;更进一步使我们认识到了上帝的义的能力、以及它是从哪里来的经验,我们接下来就该获得这个“义”——既是义的能力,也是义的品格。只有具备了义的能力,才能获得义的品格。

那么,这样的能力是如何获得的呢?就是“因信耶稣基督”而获得。如何“因信耶稣基督”呢?信是信上帝的应许和能力,但是“信”的基础是来自于耶稣基督。当我们仰望耶稣基督的时候,我们看到的是什么呢?看到的是上帝的应许在耶稣身上的成就,也看到上帝的能力在耶稣身上使这应许成就了。于是,我们对上帝的认识就会使我们的信心加强,我们就开始看到了希望,我们就找到了得救的门路。

于是,我们就会竭力的放下自己的一切不足和罪污,为了获得在耶稣身上所拥有和成就的一切,就选择谦卑虚己、痛悔己心,也同时在主面前立志要获得耶稣基督的经验。而这样较力争战的经验,正是我们“信”的表现,这个时候在耶稣基督里面的、上帝义的能力就会加给我们。

有了耶稣基督里面的义的能力,就会在我们身上成就耶稣基督义的品格。而这两者都是“因信”的经验才加给我们的。

7.请简要说明【罗3:20-22】的内容主要是在说明或强调什么?具有什么实际的经验?

答:(1)【罗3:20-22】的内容主要是在说明我们堕落的人性不仅是恶的,并且堕落的人性无法提供行义的能力,所以,凭自己无法遵守上帝的律法。遵守律法的能力唯独是来自于上帝的恩典,上帝赐给我们义的能力,使我们堕落的人性得到改变,获得义的品格,才能遵守上帝的律法。

所以,这里强调的是上帝的义的能力,上帝的恩典,人得救遵守律法唯独是因为上帝的恩典和义的能力。

(2)【罗3:20-22】所具有的实际经验是:在我们获得因信称义的经验中,我们最初要有的几步经验,那就是对“自身”要有的认识、对“罪”要有的认识、对“律法”要有的认识、对“义”要有的认识,然后才会获得对“信”的认识,这样才能进一步走向因信称义的经验。有了以上的经验,只是因信称义的开端,也是因信称义必不可少的基础。

8.请简要说明【罗3:23-26】经文的主要意义及所要表达的完整的福音经验是什么?

答:罗3:23-26,“因为世人都犯了罪,亏缺了上帝的荣耀;如今却蒙上帝的恩典,因基督耶稣的救赎,就白白的称义。上帝设立耶稣作挽回祭,是凭着耶稣的血,藉着人的信,要显明上帝的义;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,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,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,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。

【罗3:23-26】经文的主要意义及所要表达的完整的福音经验是:

有了以上的20-22节的经验,于是就进一步问为什么需要那样的经验,才能走向因信称义。于是,下面23-26节就进一步说明了原因:(1)一方面是因为世人都因罪而堕落了,凭借自己的人性无能为力;(2)另一方面是上帝的荣耀和圣名在全宇宙面前被撒但诬赖和谎言控告,需要得到澄清,撒但的谎言需要被打破。就因为这两个方面的原因,所以才有了耶稣基督的救赎。所以,人首先需要对自己有认识,才能觉悟罪;然后,人需要对上帝的义有认识,才能信赖主,获得改变。

23节,是在说明世人都在律法之下,都带着堕落之后的人性出生、然后在世上生活;所以,没有行义的能力,所以就只能犯罪作恶,亏损了上帝起初造人的时候完美的形像,一代比一代堕落;越犯罪越堕落。

24节,是在说明,世人这样的状态,只能靠赖外援的帮助才能得到改变。上帝的恩典从外面、从天上赐下来,白白的给我们,使我们获得义的经历。

25节,是在说明这种义的经历,是通过耶稣基督的死来成就的。当人看到耶稣基督为我们死的经历的时候,我们会被这样的舍己之爱感化,让人看到只有上帝是“义”的,上帝不仅有义的品格,也有义的能力;于是,人才能生出“信心”去寻找并领受这样的“义”。

26节,是在说明上帝这样的来施行救赎的恩典,不仅是为了救赎人类,让人类成为义,更主要的是在全宇宙面前,堵住撒但谎言的口,让上帝在全宇宙面前重新得到尊荣。

9.请简要说明【罗3:28】中“人称义是因着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”的意义是什么,请问这与【罗3:31】的经文有没有矛盾呢?为什么?

:(1)【罗3:28】中“人称义是因着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”的意义是:

有了以上的全部经验的论述,就有了这个结论,人凭着自己的堕落的人性,是无法遵行上帝的律法的;同时,人也无法通过遵守律法本身,来换取上帝的救恩、来获得上帝的义的能力和品格。我们只有通过“信”主耶稣基督里面的能力和经验,才能称义。

  • 这与【罗3:31】的经文没有矛盾。31节说“这样,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?断乎不是!更是坚固律法。”通过以上对“因信称义”的经验的论述,强调了上帝的救恩的能力对我们的帮助。

然后,就有人问,难道这就废了律法了吗?保罗说“断乎不是”,因信称义的经验,获得上帝义的能力的经验更是为了更有能力的遵行律法的内容。因为自己人性的软弱,无法有能力帮助我们遵守律法。

10.请结合实际的经验谈谈因信称义的经验是什么?并列举圣经中因信称义的例证简要说明这样的经验。

答:(1)当耶稣在雅各井旁,遇见那位撒玛利亚妇人的时候,那个妇人并不知道自己的状况,也不知道她自己在上帝面前的羞耻,也不知道这样的生活将来的结局。但是,耶稣遇见了她,对她说:你所说的是,你曾经有五个丈夫,现在和你在一起的不是你的丈夫。这个时候,这位妇人就感觉到一只神秘的手在揭开她生活的记录,这就是她开始知罪,她不但知道自己所犯的具体是什么罪,同时她也理解这种罪的势力对她的捆绑,使她不能自拔,她理解了罪的势力真是恶极了。但是,同时,她不觉得耶稣的话中有责备、挖苦之意,因为耶稣的身上有一种无形的感化力,他的眼神和语气都流露出一种仁慈。

所以,这位妇人就俯伏在耶稣面前,她感悟到,耶稣就是上帝的羔羊。所以,她就说“莫非这就是弥赛亚,他把我一切的事都说出来了”,于是,她就信了耶稣,她接受耶稣为她个人的救主;既然信了耶稣、既然接受了耶稣,也就是接受了耶稣的饶恕,也接受了耶稣的能力;从此,她的人生发生了彻底的改变。这也是我们来到耶稣面前的经验。

(2)西门彼得素来认为自己是一个信仰不错的人,但有一次,耶稣吩咐他下网打鱼,当网上来很多鱼的时候,彼得突然感觉到是在一位圣洁的救主面前,在这位显然的神迹面前,他开始感悟到自己良心的罪,也看明了罪的本质;同时,他也感觉到了耶稣的圣洁和能力。他以前从来没有这样的感悟,但到耶稣面前来的时候,他开始感悟到了;于是,他就说“主啊,离开我,我是一个罪人!”这个时候,彼得不仅认识到自己是一个犯了很多罪的人,而且他也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带着罪的本性的人,时常软弱;同时,他也看到了耶稣身上神圣的能力,所以,他迫切感觉到需要耶稣,于是,他对耶稣生出了一种渴望、一种信赖。耶稣知道他的心,于是伸出手来,对他说:“不要害怕,你要得人如得鱼一样了。”这就是彼得遇见耶稣的经历。